青城人社监令字【2021】第81号
青岛恒福亮快递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依法为朱真真缴纳2015年4月至2020年7月社会保险费。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4月28日之前依法为朱真真缴纳2015年4月至2020年7月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